一些特殊情况下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的确定,附案例

一些特殊情况下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的确定,附案例

一般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式有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和复合计税三种方式,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销售额和销售数量是可以不采用以上方式来计算的。接下来,小编就带大家一起去看看一些特殊情况下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的确定,附案例:

一些特殊情况下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的确定,附案例

1、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其核定权限规定如下:

①卷烟、白酒和小汽车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送财政部备案。

②其他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税务局核定。

③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

2、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3、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案例】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小汽车的制造和销售业务,2019年10月将自产的20辆小汽车对外投资,小汽车生产成本10万元/辆,甲企业同类小汽车不含增值税最高销售价格16万元/辆,平均销售价格15万元/辆、最低销售价格为14万元/辆。已知,小汽车增值税税率为13%,消费税税率为5%。则该企业此项投资应缴纳消费税和增值税分别是多少?
(1)增值税:视同销售;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增值税销项税额=20×15×13%=39(万元)。
(2)消费税:视同销售,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应纳消费税=20×16×5%=16(万元)。

4、金银首饰

①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②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5、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从事电子烟代加工业务的,应当分开核算持有商标电子烟的销售额和代加工电子烟的销售额;未分开核算的,一并缴纳消费税。

【案例】甲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10月销售M型卷烟1 000标准条,取得含增值税销售额90 400元。已知卷烟增值税税率为13%,消费税比例税率为56%,定额税率为0.003元/支,每标准条200支卷烟。
卷烟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方法计征消费税,甲卷烟厂应缴纳消费税=不含税销售额×消费税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即:90 400÷(1+13%)×56%+1 000×200×0.003=45 400(元)

以上就是关于一些特殊情况下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的确定,附案例的分享,可供阅读。如果你对消费税应纳税额还有疑问,或想知道更多会计证书考试、会计实操学习干货,可以随时来会计资源网咨询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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