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地区的会计从业者注意了,2024年初级会计继续教育通知已经正式公布了。小编了解到,这次通知对继续教育的具体规定进行了详细阐述,对于想要提升专业技能、保持职业竞争力的从业者来说,这无疑是一个重要的信息。
2024天津初级会计继续教育通知公布了,立即了解继续教育的具体规定
各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会计人才发展,提高会计人员履职能力,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的通知》(财会〔2022〕35号)、《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津财会〔2018〕277号)的要求,现就做好我市2024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通知如下,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具体情况组织实施。
一、继续教育对象
我市辖区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其中: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全日制学生,在读期间无需单独参加继续教育,可自毕业后的次年开始参加。
二、继续教育内容及学分要求
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至少取得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60学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具体内容要求如下:
(一)公需科目。应按照市人社局发布的2024年度《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指导目录》执行,具体可通过登录“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tjjxjy.chinahrt.com)查看并学习。
(二)专业科目。应按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见附件1)执行。各单位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应结合行业特点和业务需求,有针对性地安排课程。另外,对于财政部近期发布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管理会计应用指引、内部控制规范等要予以重点关注。
三、继续教育方式及学分登记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的具体形式、学分计量及登记方式按照《天津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计量及登记方式》(附件2)执行。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前,应确保已在我市会计诚信平台完成信息采集或跨省信息调入。信息采集请登录“天津会计”网站首页左侧的会计诚信平台—“信息采集”窗口提交申请。跨省信息调入请联系调出地财政厅(局)办理。信息采集或跨省信息调入由各区财政局审核确认。
我市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2018年以前年度(含2018年)的继续教育不作强制要求,也不进行学分补登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未完成2019至2023年度继续教育的,可通过参加网络培训方式进行补学。
四、继续教育保障措施
(一)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坚持以人为本,按需施教,突出重点,提升能力,切实保障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
(二)鼓励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参加网络培训方式完成继续教育,促进我市会计继续教育工作逐步形成网络教育为主、面授教育为辅的继续教育组织形式。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指导和监督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实施。市级财政部门要做好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培训质量的指导、考核、监督,并对各培训单位统一申报的学分进行审核确认;各区继续教育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会计诚信平台”系统中本区所属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提交的个人学分进行审核确认。
(四)各涉农区财政部门应通过各种形式积极推动、指导、开展农村会计人员培训,增强农村基层会计人员会计业务技能,提升基层农村财务管理水平,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2024年2月19日
附件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
附件2.
天津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计量及登记方式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应通过“天津会计”网站(http://tjkj.cz.tj.gov.cn)首页左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栏目办理继续教育培训、学分申请登记等事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选择不同方式参加继续教育,分别采取对应的学分计量标准,并由相应的主体为其完成学分申请登记,具体如下:
一、市财政部门直接办理的学分登记
通过以下方式完成继续教育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其学分由市财政部门直接进行确认登记,无需个人申报:
(一)在天津考区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至少通过一科的,可抵免考试当年继续教育9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参加考试年度;
(二)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会计高端人才考试,被录取的,折算为9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参加考试年度;
(三)市财政局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业务类比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为9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参加比赛年度;
(四)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包括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及知识更新计划培训等),折算为9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参加培训年度;
(五)作为评委参加本市会计系列高级职称、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评审工作的,折算为9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工作参与年度;
(六)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等专题培训且通过的,折算为9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参加培训年度。
二、培训单位申请办理的学分登记
报名参加经市财政局登记的会计继续教育机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培训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每学时(45分钟)折算为3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参加培训年度。培训完成后,由培训单位统一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提交学分申请,由市财政局综合事务中心进行审核确认,无需个人申报。
继续教育机构名单可通过“天津会计网”首页左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栏目查询。
三、个人申请的学分登记
通过以下方式完成继续教育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需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天津会计网”首页左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个人申报入口”提交申请,上传证明资料,由“天津会计网”-“会计诚信平台”-“诚信信息查询”中“现在所在行政区划”所对应的区财政部门进行审核确认:
(一)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非天津考区)、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资产评估师考试、税务师考试,并至少通过一科的,折算为9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参加考试年度;
(二)参加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人社部门组织的会计高端人才考试被录取的,折算为9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录取年度;
(三)参加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人社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集训,折算为9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参加培训年度;
(四)参加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人社部门组织并认可的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会议结束时间所在年度;
(五)参加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人社部门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业务类比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为9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参加比赛年度;
(六)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非全日制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学校出具的成绩单时间为准;取得学历或学位当年没有成绩单的,以学历或学位证书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七)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已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课题结题年度;
(八)独立在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或国内统一刊号(CN)的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论文发表年度;
(九)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第一版第一次印刷年度;
(十)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行业协会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的,每学时(45分钟)折算为3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参加相关行业协会培训年度;
(十一)按照市人社局公需科目学习要求完成公需科目培训学时的,每学时折算为公需科目1学分(学满累计最多3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培训平台”学习记录登记年度。
附件3:
天津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咨询电话
机构名称 | 咨询电话 |
和平区财政局 | 23197220 |
河东区财政局 | 24136026 |
河北区财政局 | 26296175 |
南开区财政局 | 27271881 |
河西区财政局 | 23278226 |
红桥区财政局 | 86516622 |
东丽区财政局 | 84375573 |
津南区财政局 | 28392385 |
西青区财政局 | 27390061 |
北辰区财政局 | 26392998 |
武清区财政局 | 22173398 |
静海区财政局 | 63032583 |
宁河区财政局 | 69155686 |
宝坻区财政局 | 29241341 |
蓟州区财政局 | 82877386 |
滨海新区财政(负责原塘沽、汉沽、大港会计人员管理事项) | 25856309 |
滨海开发区财政 | 25202612 |
滨海保税区财政 | 84906529 |
滨海高新区财政 | 83715916 |
市财政局综合事务中心(负责参加继续教育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管理事项) | 23399412 |
通过以上内容,天津地区的初级会计从业者对继续教育的具体规定有了更加明确的认识。希望各位从业者能够积极响应,按照要求参加培训,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同时,也请大家密切关注后续通知,以便及时获取最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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