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预习是提高会计人员专业素养的重要环节,特别是对于普通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了解至关重要。在本文中,我们将重点探讨普通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相关知识点,为即将参加考试或职场实践的会计人员提供必要的预习指导。深入了解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将有助于提升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
1.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
(1)《合伙企业法》对表决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一规定确定了合伙事务执行决议的三种办法:
①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
②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大于1/2)通过的表决办法;
③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如: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等。
(2)《合伙企业法》对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2.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原则
(1)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约定→协商→比例→平均)
(2)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3.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2)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本文的预习,相信读者已经对普通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掌握这些知识点不仅有助于应对考试,更能在实际工作中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性。希望本文能够为会计人员的学习和工作提供有益的参考,为他们在职业道路上的成功铺平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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