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预习: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1)

中级会计经济法的学习中,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是一个关键而复杂的知识点。它涉及到合伙人之间的权责关系、企业日常运营的决策与执行等多个方面。深入理解和掌握这一知识点,对于会计从业者来说,不仅是提升专业素养的必经之路,更是确保企业运营合规、高效的重要保障。

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预习: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1)

1.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形式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

(2)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并非所有的合伙事务都可以委托给部分合伙人决定。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①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②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③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④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2.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

(1)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2)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3)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的监督权利。

(4)合伙人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的权利。

(5)合伙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和撤销委托的权利:

①普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②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决议办法作出决定。

③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3.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义务

(1)合伙事务执行人向不参与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2)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除合伙企业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4)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通过对普通合伙企业事务执行这一知识点的预习,我们不难发现其复杂性和重要性。作为中级会计经济法的一部分,它不仅要求我们理解并掌握相关的法律条款和规定,更要求我们能够在实际工作中灵活运用,确保企业的运营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希望广大中级会计考生能够重视这一知识点的学习,为未来的职业生涯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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