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初级会计考试备考正在进行中,为了助力大家高效备考学习初级会计双科,小编特为大家整理了2024年初级会计双科章节重点知识,今天为大家带来2024年《经济法基础》第四章考点7:增值税税收优惠,以下是具体内容:
2024年《经济法基础》第四章考点7:增值税税收优惠
1.增值税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2.“营改增”试点税收优惠——免征增值税项目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4)婚姻介绍服务。
(5)殡葬服务。
(6)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7)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8)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注意】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9)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10)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11)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12)个人转让著作权。
(13)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14)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15)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6)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17)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18)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19)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20)随军家属就业。
(21)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22)对法律援助人员按照规定获得的法律援助补贴。
3.“营改增”试点税收优惠——增值税即征即退
(1)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经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注意】增值税实际税负率=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销售额×100%
4.“营改增”试点税收优惠——扣减增值税
(1)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0 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0 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5.“营改增”试点税收优惠——个人销售住房
<2年 | 全额5% | ||
≥2年 | 北上广深 | 非普通住宅 | 差额5% |
普通住宅 | 免税 | ||
非北上广深 | 免税 |
【注意】差额纳税的销售额=销售收入-购买住房价款
6.起征点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1)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 000—20 000元(含本数)。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注意】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且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7.小规模纳税人免税规定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8.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起始时间 | 纳税人 | 计算公式 |
2019.04.01 |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 |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
2019.06.01 | 符合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 |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
2022.04.01 |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 |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
【注意1】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注意2】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注意3】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例题】某软件企业,2019年3月31日期末增值税留抵税额为18万元,2022年7月申请期末增值税留抵额退税,当期期末增值税留抵税额为26万元。
2019年4月至2022年6月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310万元、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发票注明增值税额1.2万元、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计算的增值税额2.6万元、铁路车票计算的增值税额3.5万元,合计317.3万元。
要求:计算该企业当期允许退还的增值税留抵税额。
【解析】根据的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起,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允许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并一次性退还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税额=26-18=8(万元)
(2)存量留抵税额=18(万元)
(3)进项构成比例=(310+1.2)/317.3×100%=98.08%
(4)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8×98.08%=7.8464(万元)
(5)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18×98.08%=17.6544(万元)
9.其他减免税规定
(1)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2)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3)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
【多选题】下列有关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收取的费用中,免征增值税的有( )。
A.学费
B.住宿费
C.伙食费
D.择校费
【答案】ABC
【解析】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选项A)、住宿费(选项B)、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选项C)。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选项D)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单选题】根据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免税项目的是( )。
A.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B.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
C.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的进口仪器
D.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
【答案】D
【解析】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
【单选题】根据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应缴纳增值税的是( )。
A.孙某将购买1年的一套住房对外销售
B.钱某销售—套自建自用的住房
C.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陈某无偿向其妻子转让一套住房
D.甲公司为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而按房改成本价出售住房
【答案】A
【解析】选项A,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本题中孙某销售购买1年的住房需要缴纳增值税。选项B,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选项C,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选项D,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单选题】根据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下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是( )。
A.农产品
B.避孕药品
C.图书
D.自己使用过的汽车
【答案】B
【解析】选项A,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适用免税规定;选项C,古旧图书适用免税规定;选项D,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适用免税规定。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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