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经济法作为会计领域的重要知识体系,其中的股东大会召开及决议规则更是核心内容之一。本文将详细解析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程序以及决议的形成规则,为中级会计考生提供有力的预习资料。
1.股东大会的召开
(1)召集和主持的负责人
①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提示】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1 名董事主持。(同有限责任公司一致)
②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
③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通知股东的时间
①年会:会议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
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
③发行无记名股票:会议召开 30 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3)临时提案权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不得对向股东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2.决议规则
(1)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2)除另有规定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大于 1/2)通过。
股东大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④变更公司形式。
(3)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通过本文的预习,我们深入了解了股东大会的召开及决议规则,这些规则不仅是中级会计经济法的重要知识点,更是企业会计实践中的基本准则。希望广大中级会计考生能够认真学习并掌握,同时,也希望大家能够持续关注相关法规的更新变化,保持学习的热情和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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