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经济法作为会计领域的重要课程,对于掌握公司治理结构和股东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其中,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治理的核心机构,其职权和形式更是学习的重点。本文将详细解读股东大会的职权和形式,帮助读者深入理解并掌握这一关键知识点,为中级会计经济法的学习奠定坚实基础。
一、股东大会的职权
(1)一般规定
除了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有特别规定外,其规定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规定基本相同。
(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职权的特别规定
①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②审议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事项。
③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④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⑤审议批准依法由股东大会审批的下列担保事项:
a.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b.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c.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d.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的担保;
e.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二、股东大会的形式
(1)年会
①每年召开一次。
②上市公司的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2)临时股东大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①董事人数不足 5 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通过本文的预习,相信读者对股东大会的职权和形式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作为公司治理的核心,股东大会在维护股东权益、促进公司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掌握这一知识点,不仅有助于我们深入理解中级会计经济法的相关内容,更能为未来的职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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