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级会计财务管理的广阔领域中,吸收直接投资是一种常见且重要的融资方式。这种出资方式不仅为企业提供了稳定的资金来源,还有助于优化企业的股权结构,促进企业的长期发展。了解并掌握吸收直接投资的出资方式,对于财务管理人员来说至关重要。本文将重点预习几种常见的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出资、实物出资等,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财务管理领域的核心概念。
一、吸收直接投资的出资方式
1、以货币资产出资
2、以实物资产出资
实物出资是指投资者以房屋、建筑物、设备等固定资产和材料、燃料、商品产品等流动资产所进行的投资。
实物投资应符合以下条件:
(1)适合企业生产、经营、研发等活动的需要;
(2)技术性能良好;
(3)作价公平合理。
3、以土地使用权出资
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经营者对依法取得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内有进行建筑、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的权利。
企业吸收土地使用权投资应符合以下条件:
(1)适合企业、生产、经营、研发等活动的需要;
(2)地理、交通条件适宜;
(3)作价公平合理。
4、以知识产权出资
知识产权通常是指专有技术、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
投资者以知识产权出资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有助于企业研究、开发和生产出新的高科技产品;
(2)有助于企业提高生产效率,改进产品质量;
(3)有助于企业降低生产消耗、能源消耗等各种消耗;
(4)作价公平合理。
【提示】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无形资产出资方式另有限制: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5、以特定债权出资
特定债权,指企业依法发行的可转换债券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转作股权的债权。
在实践中,企业可以将特定债权转为股权的情形主要有:
(1)上市公司依法发行的可转换债券;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国家及国有控股企业债权;
(3)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时,经银行以外的其他债权人协商同意,可以按照有关协议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将其债权转为股权;
(4)根据《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国有企业的境内债权人将持有的债权转给外国投资者,企业通过债转股改组为外商投资企业;
(5)按照《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国有企业改制时,账面原有应付工资余额中欠发职工工资部分,在符合国家政策、职工自愿的条件下,依法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可转为个人投资;未退还职工的集资款也可转为个人投资。
通过对吸收直接投资的出资方式的预习,我们可以看到,不同的出资方式都有其独特的优缺点和适用范围。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融资需求,选择最合适的出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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