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考试中,经济法是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而其中的民事诉讼时效期间的知识点,更是考察的热点之一。民事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与起算,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是衡量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的重要标准。本文将详细解析民事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及其起算规则,帮助考生深入理解这一关键知识点,为考试做好充分准备。
1. 诉讼时效的种类
2. 诉讼时效的起算
(1)20 年长期时效期间的诉讼时效,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算。
(2)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前提是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
(4)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自受害人年满 18 周岁之日起计算。(前提是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
(5)侵权行为所生之债的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事实和加害人之时开始计算。
其中,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势明显,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6)约定履行期限之债的诉讼时效,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
(7)未约定履行期限之债的诉讼时效,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明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8)不作为义务之债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得知或应当知道债务人作为之时开始计算。
(9)附条件、期限之债的诉讼时效,自条件成就之日、期限届至之日起计算。
(10)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11)航空运输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民用航空器到达目的地点、应当到达目的地点或者运输终止之日起计算。
通过对中级会计经济法中民事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与起算的预习,我们不难发现,这一知识点不仅涉及法律条文的准确理解,更需要在实际案例中灵活应用。只有深入掌握并熟练运用,才能在考试中取得好成绩。希望本文的解析能够帮助考生们更好地掌握这一重要内容,为未来的会计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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