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预习:民事诉讼时效特点及对象

经济法的广阔领域中,民事诉讼时效制度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这一制度不仅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更体现了法律对公平正义的追求。预习民事诉讼时效的特点及其适用对象,对于中级会计经济法的学习者而言,是理解经济法律关系和掌握实务操作的关键一环。通过深入剖析时效制度的内涵,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经济活动中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为未来的实务操作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

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预习:民事诉讼时效特点及对象

一、民事诉讼时效的特点

(1)诉讼时效以权利人不行使法定权利的事实状态地存在为前提。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抗辩权,但债权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

①权利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后,义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权利人的诉讼请求;义务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却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③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义务人履行了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3)诉讼时效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二、民事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请求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特定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但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5)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6)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7)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其他债权请求权。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时效制度在中级会计经济法中具有不容忽视的重要性。作为中级会计经济法的学习者,我们应当深刻理解和把握这一制度,以便在实际工作中能够灵活运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的秩序与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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