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初级会计考试备考正在进行中,为了助力大家高效备考学习初级会计双科,小编特为大家整理了2024年初级会计双科章节重点知识,今天为大家带来2024年《经济法基础》第三章考点7:票据追索,以下是具体内容:
2024年《经济法基础》第三章考点7:票据追索
1.适用情形
种类 | 适用情形 |
到期后追索 | 票据到期后被拒绝付款 |
到期前追索 | (1)汇票被拒绝承兑; (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
2.被追索人的确定
(1)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3)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权。
3.追索的内容
(1)首次追索权 | ①被拒绝付款的票据金额; ②票据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
(2)再追索权 | ①已经清偿的全部金额; ②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
4.追索权的行使
(1)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注意】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2)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
【注意】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小结】追索权的法律后果
情形 | 法律后果 |
未按照规定期限(3日)发出追索通知 | 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
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 | 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
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 | 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
未取得拒绝证明 | 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
【2020·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的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应当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通知的期限是( )。
A.自收到有关证明之日起5日内
B.自收到有关证明之日起7日内
C.自收到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
D.自收到有关证明之日起10日内
【答案】C
【解析】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
【2019·判断题】票据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只能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行使追索权。( )
【答案】×
【解析】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以上就是关于2024年《经济法基础》第三章重点知识:票据追索的内容分享,可供大家阅读。如果大家备考学习过程中还有疑问,可以随时来咨询专业老师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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