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经济法章节知识点:民事诉讼审判程序(下)

在中级会计经济法的学习中,民事诉讼审判程序无疑是一个重要且复杂的章节。它涵盖了从起诉、受理、审理到判决执行等各个环节,涉及的知识点多且细致。深入理解和掌握民事诉讼审判程序,对于会计人员在实务中维护自身权益、防范法律风险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继续解读民事诉讼审判程序的关键知识点,帮助读者构建完整的知识体系。

中级会计经济法章节知识点:民事诉讼审判程序(下)

民事诉讼审判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 6 个月内提出。

4.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2)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3)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通过对中级会计经济法中民事诉讼审判程序的学习,我们不难发现其严谨性和复杂性。这一章节不仅要求我们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还需要在实践中灵活运用。只有深入理解并熟练运用民事诉讼审判程序的相关知识,会计人员才能在复杂的经济环境中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实现职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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